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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综述
作者: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网站&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8-04-01&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2008328日晚7点,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在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113教室成功举办,主题为: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引人争议,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就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学界和司法界对此章节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加之《物权法》并未对其他配套设施的归属做出详细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次沙龙将主题指向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问题,以期让同学们通过探讨与辨析,理清这一问题。

    本期沙龙邀请到了刘保玉教授和秦伟副教授,另外还有四位主题发言人,他们分别是: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满洪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钟淑健;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刘晓蕾。

在主题发言环节,刘艳检察官从分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内容入手,分两个层面就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做了分析阐述:首先,像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主管线、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等这样的共有部分,是与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行使密不可分的,一般应认定为当然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第二个层面是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享有共有权。此外,刘检察官还对楼顶、车位以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满洪杰法官的发言直接聚焦于小区会所、车库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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