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9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席涛教授在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101学术报告厅为我们作了一场题为“法律经济学:从理论到实践――美国、欧盟、OECD和中国的立法改革与实践”的学术报告。该报告由范进学教授主持。
席教授首先指出,中国立法改革与经济学的关系,就是如何将法律经济学方法运用到立法制定中,也即法律经济学方法如何成为立法的分析方法、分析程序、分析原则。目前中国法律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律非常空泛,缺乏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将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运用到立法制定中十分必要。世界上相关立法程序的发展也在催促我们进行立法程序改革。
接下来,席教授主要通过介绍美国与欧盟相关的立法程序,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进一步说明了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立法制定中对完善中国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席教授介绍了美国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两个行政命令:
第一个行政命令是里根总统于1981年发布的EO12291号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第一次要求美国所有内阁机构、内阁部委在制定规章时,要对规章进行成本和效益的分析,只有效益大于成本的规章才能发布。要证明效益大于成本,就要在提交规章之前进行规章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分析,主要分析规章对经济增长、物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