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晚,清华大学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教授在逸夫法学楼316学术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的学术报告,报告由王丽萍教授主持。&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崔建远教授的报告主要涉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修改和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同时,崔建远教授结合合同法、物权法、债权法等相关法条,深入浅出的分析了若干具体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有关第一条的合同成立要件的分析。崔建远教授指出在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通过具体案例的评析,他认为有关标的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是一个问题,因为质量包含于标的,由标的决定其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若没有写明具体的数量则会引起相关的法律问题。同时指出近年来受外国民商法的理论影响,有关法律标的的分类也有了新的变化。其次,合同法中涉及盖章及相关问题。崔建远教授从具体的案例入手,提出法人的印章在银行、保险机构中的使用是否应该特殊化问题。随后,又通过相关的案例提示大家在重要的交易中不应墨守成规,单纯遵照制式合同的内容盖章履行约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的条款,才能在争议的解决中优先适用当事人的双方约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他着重提出应将制式合同进一步认定为格式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建议诉讼时效的起算从判决生效次日起算两年,以更好的应对现实案例的需要。第叁,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缔约过失责任的讨论。首先,崔建远教授认为除了合同法第42、43条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58条也应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处理依据。然后,他指明了适用第八条所涉及到的缔约过失合同的范围,并举例分析了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现实问题。虽然行为债务不能直接强制实行,但是法院判决书中可以采用间接强制和替代义务的措施处理相关的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最后,对违约金补偿过高过低问题处理的意见。因守约方存在着举证方面的困难,崔建远教授认为当事人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行为使举证责任发生转换,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报告最后,同学们热情踊跃地进行了发言和提问,崔建远教授给予了解答和回应。王丽萍教授对于此次报告作了简短的总结。崔建远教授详实丰富的报告,赢得了师生的阵阵掌声,他的精彩报告开阔了大家的学术视野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