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下午,日本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佐伯仁志教授在逸夫法学楼311教室为广大师生带来一场题为“杀人罪与违法阻却”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冯殿美教授主持。
该报告以“侵害对方生命(或者侵害生命的危险性较高)的防卫行为的违法阻却的界限”问题为中心,和大家讨论了杀人罪的违法阻却问题。作为前提,佐伯教授先介绍了日本目前的犯罪论体系。日本刑法学受德国刑法学的影响,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的叁阶段方式判断犯罪成立的问题。原则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但如果例外地存在阻却违法性或责任的事由的话,不成立犯罪。这种例外地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责任的事由则被称为责任阻却事由。
报告内容主要分为叁大部分。首先,佐伯教授介绍了有关自杀的若干法律问题。在日本,自杀不被视为恶,因而不受处罚。对于自杀不可罚的理由,大致分为认为自杀违法但无责任的见解与认为自杀是合法的见解。如果自杀是违法的话,需要进一步讨论是否允许为了阻止自杀的实行而对试图自杀者实施正当防卫;如果将自杀解释为适法的话,就有必要说明为何要对教唆、帮助自杀进行处罚。其次,佐伯教授讨论了有关安乐死和尊严死的问题,这两个是比较难区分而且存争议较大的概念。安乐死是指为解除末期患者的痛苦而使其死亡。安乐死一般分为如下叁种类型:①积极安乐死,②间接安乐死,③消极安乐死。对于安乐死,特别是积极安乐死是否存在违法阻却的问题,学说上存在争论。能够明确地展现出这种议论的变化的是判例的变迁。尊严死是指,针对无法恢复且濒临死亡的患者,中止多余的延长生命的措施而使其迎来自然死亡。与安乐死是由来已久的问题相对,尊严死是随着医学的进步人工的延长生命措施的普遍化而引发的问题。接下来,佐伯教授与大家讨论了有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对于正当防卫,佐伯教授和目前的学界通说有不同的看法。佐伯教授认为,即使侵害人发起了侵害行为,在防卫行为的危险性系数较高时,防卫人仍然有逃避的义务。因此,防卫行为应区分为针对生命的危险性较高的行为与不高的行为。对于针对生命的危险性较高的防卫行为,应当确立仅限于为了保护重大法益并且没有其他可以逃避方法的情形下实施。对于紧急避险,争论点主要是紧急避险是否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目前学界存在反对意见,其中一种见解将紧急避险视为责任阻却事由。佐伯教授认为包括侵害生命的情形在内,紧急避险都是违法阻却事由。最后,佐伯教授简要论说了有关死刑的问题,他认为的侵害生命仅限于必要不可或缺的情形,不能说死刑制度是为了防止犯罪而必要不可或缺,因此应修订刑法废止死刑,但是依目前的大多数日本国民支持死刑制度的状况来看可能比较困难,寄希望有一天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