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治勋 教授
个人介绍:
男,1969年11月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教授、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教育背景:
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在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法学理论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4年9月至2007年7月,在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法学理论专业攻读博士学位,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在山东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西方法哲学博士后研究,2009年9月26日出站。
社会兼职:
山东省法学理论研究会理事、秘书长。
研究领域:
法哲学、法社会学,重点研究方向为规范法学、司法方法与技术。
代表性项目:
1、司法部2007年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第一参加人。
2、山东省2008年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判决的唯一正确答案研究,主持人。
3、山东大学2009研究生教材项目:《法律方法的原理与司法运用》,第一参加人。
4、山东大学2009年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项目(一般项目),第一参加人。
5、山东大学2009年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项目(重点项目):《现代儒学与宪法学理论创新》,参加人。
6、山东大学2010年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项目(一般项目),主持人。
代表性成果:
(一)主要论文:
1、《社会规范司法适用中的“奥斯丁困境”及其消解》,载《法学论坛》(颁厂厂颁滨期刊)2010年第1期。
2、《司法现代化视野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载《新视野》(颁厂厂颁滨期刊)2010年第2期。
3、《基于规范法学立场的民间法核心概念区分》,载《民间法》(颁厂厂颁滨集刊)2010年卷。
4、《中国规范法学发展的反思》,《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尘颈诲诲辞迟;法史学卷)2010年第5期全文转载。
5、《图腾制度对中国宗法秩序的塑造与影响》,载《求是学刊》(颁厂厂颁滨期刊)2009年第4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9年第5期摘编。
6、《》,载《东岳论丛》(颁厂厂颁滨期刊)2009年第5期。《光明日报》2009年6月16日摘编。
7、《事实的规范力量》,载《山东大学学报》(颁厂厂颁滨期刊)2009年第3期。
8、《法律授权模态的规范分析》,载《苏州大学学报》(颁厂厂颁滨扩展板)2009年第2期。
9、《禁止性法律规范产生的必然性》,载《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10、《法律规范结构理论的批判与重构》,载《法律科学》(颁厂厂颁滨期刊)2008年第5期。
11、《“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载《法学论坛》(颁厂厂颁滨期刊)2008年第5期。
12、《批判的“反讽”与“反讽”的批判》,载《现代法学》(颁厂厂颁滨期刊)2007年第2期。
13、《民间法研究范式辨正》,载《甘肃政麻花天美星空果冻乌鸦学报》(颁厂厂颁滨期刊)2007年第2期。《新华文摘》2007年第11期题录。
14、《真实性、解构及其法治》,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15、《论法学“现代化范式”危机批判的反讽向度》,载《河北法学》(颁厂厂颁滨期刊)2006年第11期。
16、《论法律的命名及其意义》,载《内蒙古社会科学》(颁厂厂颁滨期刊)2006年第4期。
17、《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批判》,载《求是学刊》(颁厂厂颁滨期刊)2006年第3期。《新华文摘》2006年第15期“论点摘编”。
18、《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载《政法论坛》(颁厂厂颁滨期刊)2005年第6期。
19、《论乡村社会权利结构合法性分析范式》,载《求是学刊》(颁厂厂颁滨期刊)2004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尘颈诲诲辞迟;法史学卷)2005年第2期全文转载。
20、《论法律解释的合法性》,载《法律方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二)出版专着:
1、《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独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介绍:本书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以对禁止性规范词“不得”的意义辨析为切入点,较为细致地考察了以“不得”为主要规范词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历史起源与影响、逻辑地位、规范结构、达成法律秩序的思维机制,以及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的模式选择及其路径依赖等问题。贯穿全文的核心命题是:虽然禁止性规范所塑造的具有高度规范性的同一性秩序开启了人类文明的大门,但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下降”却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只要人类的理性之光被点燃,怀疑精神与权利意识的增长就不可遏制,任何追求同一性规范秩序的企图都不再具有现实性,法律秩序必须只有以人的自身需求为组织手段而不是压制这些需求,才能获得合法性和社会实效。因此,以权利—义务范畴为调整机制的法律秩序的出现就是必然的。“规范性下降”规律还昭示着,任何范式的现代性法律制度都必须以放弃人的灵魂为条件,法律秩序只能建基于对人的多样性的承认之上,因而法治必然是外在强制的和形式合理性的。
2、《民间法思维》,独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介绍:“民间法思维”的核心内容由叁个部分构成:确立民间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构、建构民间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以及对民间法的核心概念进行辨析。民间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构就是对于民间法研究的“世界观”,即我们对于政治国家——民间社会这种二元性框架的观念。“世界观”作为“范式”归入其中的前提性构造,同时是研究范式的本体性要素并决定着范式的基本内涵和型态,民间法研究范式的基本理论预设、规则与标准、专业研究题域的确定等都要受到其世界观的指引和制约。在确立了世界观与研究范式之后,才可能对核心概念进行考察和辨明,没有不受世界观和研究范式决定的所谓纯粹的概念,概念作为我们对“事物是什么”的认识,总是以范式与世界观的存在为前提并受其指引。因此,概念是思维运用范式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任何理论必须依赖的建构基点和认知工具。由此,“民间法思维”的叁个核心部分之间呈现出逻辑递进的关系,并型塑了民间法理论研究的“大演绎”思维结构。这样,在我们厘清并界定了对于民间法研究的这一系列思维型式之后,一种常规性的、科学化的民间法研究就既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
荣誉与奖励:
2005年:山东大学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
2005年:第九届“挑战杯”山东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2005年: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
2006年:山东大学华藏奖学金;
2007年: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
2007年: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
2008年:山东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2010年:山东省第24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叁等奖。